我們在申請專利時,不單單是其專利申請類型,在其權利性質方面,其實還涉及到有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之分。廣西專利申請代理機構東創網小編跟大家分享: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是怎樣界定的?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 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以上便是關于如何界定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相關內容啦,其主要區別與專利權人歸屬于誰,使用者是屬于專利的發明人,不是以單位為主體申請的專利。
【本文標簽】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是怎樣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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