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法中,“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的行為。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許可方(專利權人)與被許可方簽訂協議,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和一定的限制下使用其專利的一種交易,也就是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出售其專利使用權。
按照專利許可的權限和許可范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以分為6種類型,你知道是那些嗎?和東創知識產權小編一起看看吧~
強制許可合同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頒發強制許可合同,但被許可方仍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費,與專利權人簽訂強制許可合同。這種許可合同不屬于專利許可證貿易。
在簽訂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時,應把許可的具體內容在合同中詳細闡明清楚,才能正確執行合同,避免在合同履行時產生紛爭,無法論清是非。
獨占許可合同
是指被許可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和一定的期限內,對許可方的專利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專利許可合同。也就是說,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和期限,被許可方是該專利技術的唯一許可使用者,連許可方也不得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技術,但專利權仍屬許可方。
根據這種許可方式,雖然專利權人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所以在實踐中這種許可方式較少使用。
許可合同
是指許可方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內只允許被許可方使用其專利,而不再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專利,因此也稱為排他許可合同。許可方仍然保留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可以共同占有市場,通過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濟利益。
分售許可合同
被許可方再向他人轉售的許可合同稱為分售許可合同,或稱為轉售許可合同,原許可合同稱為主許可合同。允許被許可方向他人轉售許可合同的許可合同稱為可分售許可合同,反之稱為不可分售許可合同。一般來說,許可方有權從被許可方收取的分售許可合同使用費中提成。
普通許可合同
也稱非排他許可合同,即在規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允許被許可方使用其專利技術,許可方有權再許可第三方使用其專利技術,并保留自己的使用權。
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利于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如果專利權人考慮不同,管理不同,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許可合同,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方的利益。
互惠許可合同
是指兩個專利權人以互惠的方式交換許可對方使用各自專利的許可合同,也稱交叉許可合同。具體利益如何分享,雙方還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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