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小編給大家分享過專利尅方許可的相關內容,今天
東創網小編給大家分享專利開放許可與其他許可的比較,讓我們看看專利開放許可與其他許可之間有什么不同!
專利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專利強制許可在于“非自愿”,其目的是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專利強制許可在付給專利權人使用費方面也可能被公權介入。
而專利開放許可在于“自愿”,更尊重專利權人意思自治,包括對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選擇。專利強制許可排除外觀設計專利,專利開放許可包括所有類型專利。整體來說專利強制許可受到嚴格限制。
專利普通許可,是指許可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專利開放許可屬于專利普通許可中的特殊形式,二者在專利推廣應用方面均具有積極作用。專利開放許可更具有開放性和便利性,針對不特定人,達到專利“一對多”快速許可。非專利開放許可的專利普通許可是無法享受年費減免等政策的,而且還需要和被許可人逐一談判,交易成本高,但可以對被許可人進行篩選。
專利排他許可,是指許可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但許可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在暫時不具備實施能力時,可以通過專利排他許可保留了自行實施專利的權利,也不會因為專利沉睡失去效用。專利排他許可在技術推廣方面不如專利開放許可。若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沒有協商好,專利排他許可也可能像專利開放許可那樣,導致專利產品市場泛濫,形成低價競爭。
專利獨占許可,是指許可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許可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專利獨占許可相比專利開放許可,更加強化被許可人的利益,許可費用更高,但不利于技術推廣,而且直接排除了專利權人對專利的實施。專利獨占許可可以確保專利產品不至于市場泛濫,低價競爭。
專利分許可,是指許可雙方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約定被許可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專利分許可必須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否則即便是獨占許可,也不具有再許可權。專利分許可直接對實施專利的范圍再許可打包處理,便于被許可人更好地實施專利,也省去專利權人的談判成本。專利分許可與專利開放許可相比,更加靈活,給予被許可人更大的權限。
專利交叉許可,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專利實施權。專利交叉許可至少針對的是兩項專利,而專利開放許可只針對的某一項專利。專利交叉許可可以解決實施專利過程中的雙方互相侵權的問題,減少訴訟成本,相互許可促進創新技術的推廣。一定條件下,專利交叉許可會成為專利強制許可的一種,例如專利法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會有一定的公權力介入,可能會排斥專利權人的意思自治,同時也需要投入談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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