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
專利申請的授權率,專利被駁回其實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但是呢,專利被駁回了不代表就沒有機會了,我們在就到駁回通知書的3個月內還是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復審的。那么專利復審到底主要審查什么內容呢?只要有了解清楚專利復審要審查的內容,我們才能有針對性的去準備復審材料,和東創網一起看看專利復審主要審查什么吧~
1、形式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請求人提交的復審請求書后,首先進行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請求復審的客體、復審請求的期限、復審請求人的資格、復審的費用、復審的理由、復審請求書的格式和內容以及必要時的專利代理委托書等。
如果復審請求不是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提出的,或者提出復審請求的時間超出了法定的三個月期限,或者復審請求人不是被駁回的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則該復審請求將不予受理。
2、前置審查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復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案卷一起送交作出駁回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這種審查叫作前置審查。按照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1節的要求,除特殊情況外,原審查部門通常應當在自收到案卷后一個月內完成,作出“前置審查意見書”。
復審請求人在復審請求時提交修改文本的,前置審查時應當首先審查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所指出的缺陷。符合規定的,以修改文本為基礎進行前置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堅持駁回決定,并詳細說明修改不符合規定的意見。
3、合議審查
在合議審查過程中,合議組對復審請求書、申請案卷和原審查部門的前置審查意見進行全面的研究。合議審查中,合議組一般僅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但是,合議組在合議審查中發現審查文本中存在足以用在駁回決定作出前已告知過申請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證據予以駁回的缺陷,或者存在駁回決定未指出的明顯實質性缺陷或與駁回決定所指出缺陷性質相同的缺陷,則可以對與之相關的理由及其證據進行審查,并且經審查認定后,應當依據該理由及其證據作出維持駁回決定的審查決定。
合議組經過上述工作,在澄清事實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表決作出復審決定。
審查指南將復審決定分為三種: (1)復審請求成立,撤銷駁回決定;
(2) 專利申請文件經復審請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駁回決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基礎上撤銷駁回決定;
(3) 復審請求不成立,維持原駁回決定。
屬于前兩種情況時,將原專利申請發回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批程序。原審查部門應當執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得以同樣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與復審決定意見相反的決定。
以上就是專利復審主要審查的相關內容啦,大家若是需要提起專利復審可以參考一下哦,或者直接咨詢東創網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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