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標準有哪些?外觀設計專利由于很多產品的外觀都會存在類似,所以經常會遇到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風險,廣西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代理機構-東創網小編跟大家分享: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標準有哪些?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標準:
第一、確定產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種類。外觀設計專利不同于一般的藝術設計,其是依賴于產品而產生的權利,因此也成為工業設計。對于外觀設計專利權來說,最重要的是其所依附的產品在市場的獨占壟斷權利,因此,一般情況下,只有同類產品才會對這一獨占壟斷權利產生威脅。故而判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時,確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相近至關重要。當然,有學者認為產品是否構成侵權并不以該產品與被侵權產品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為必要條件,例如某種法拉利款小手機,該手機外形與紅色法拉利車完全相同,但它是功能基于聯絡通信的移動電話。按我國現行司法現狀來看,這一外觀設計的跨類抄襲并未被認定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就專利法立法原意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來看,外觀設計專利重點保護的是這一工業產品在市場中的獨占地位,顯然上述例子中,紅色法拉利款手機對紅色法拉利的銷售沒有任何實質性影響,更不會有消費者在購買紅色法拉利跑車時誤買成價值幾十塊的法拉利款手機,這種誤認幾乎是不會發生的。筆者認為,雖然專利法不保護上述例子中的行為,但是紅色法拉利的外觀設計具有非常獨特的新穎性,其外觀設計的藝術價值也不可估量,這一外觀抄襲行為是構成侵權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請求停止侵權行為以及獲得損害賠償。
第二、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是否侵權的判斷主體。認定外觀設計專利是否侵權的判斷主體是一般消費者我國并沒有相關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對這一主體進行明確的界定,因此理論界認識也不盡相同,在實踐中也是同樣難以給出統一的標準。例如在2005年寧波帥康燈具股份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案件中,該案爭議焦點之一便是本案中路燈的一般消費者是誰。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對路燈來說其一般消費者是社會公眾,而北京一中院認為是這類產品的購買者、安裝以及維護人員,北京高院則認為辦案專利產品是路燈,屬于公公服務設施,消費者是對在使用狀態下的路燈進行觀察和欣賞。在界定路燈類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時候,應當注重該類產品的使用狀態。路燈的最終使用者及路燈功能的享用者顯然是不特定的過往行人,并非僅僅是專門從事路燈的制造、銷售、購買、安裝及維修人員。從本案三方主體的分歧中我們可以看出,對一般消費者的判斷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很難統一。
第三、對外觀設計產品是否侵權還應整體觀察,綜合做出判斷。要從整體觀察入手,在整體特征區別不明顯時,結合細節和局部做出綜合判斷。
外觀設計專利是否涉及侵權風險,這個不能單指向對方也有專利來判定就是侵權行為了,要根據產品相同或相近,侵權主體等各種因素多方面進行考慮。廣西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代理機構,專注外觀設計專利擔保授權,33年專利代理經驗,不授權全額退,1339781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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