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指南》中關于抵觸申請的規定如下:
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新穎性的判斷中,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損害該申請日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為描述簡便,在判斷新穎性時,將這種損害新穎性的專利申請,稱為抵觸申請。確定是否存在抵觸申請,不僅要查閱在先專利或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而且要查閱其說明書(包括附圖),應當以其全文內容為準。抵觸申請還包括滿足以上條件的進入了中國國家階段的國際專利申請。另外,抵觸申請僅指在申請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請日提出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抵觸申請的構成:
包括國內申請人和國外申請人在中國提出的專利申請,排除了外國專利文獻。
二、實質層面:內容判斷
僅具備上述形式要素還不能被確定為抵觸申請,只能說在形式上滿足了要求,要構成抵觸申請還需要滿足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這樣的實質性條件,只有形式上符合三要素并且屬于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在先申請才能被確定為抵觸申請。【本文標簽】 專利申請 專利抵觸 東創網
【責任編輯】東創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