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防范廉政風險,打擊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法違規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代理行業發展環境,依據《公務員法》《商標法》《專利代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法違規行為協同治理,是指將具有本辦法第四條情形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列入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法違規行為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并實施協同約束措施的統稱。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司作為黑名單管理部門,負責黑名單的日常動態管理,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列入黑名單:
(一)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任職的規定,構成違規聘用國家知識產權局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并存在拖延、拒絕糾正其違法違規行為等情形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
(二)存在審代勾連行為,以行賄等嚴重影響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公平公正的方式,獲取不當利益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
(三)采取違規轉遞涉案材料、干預影響審查結論、不正當獲取審查信息等方式,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不良影響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
(四)應當列入黑名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知識產權運用司對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的列入黑名單建議,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各級紀檢機構在監督執紀問責過程中,專利、商標審查部門(單位)在專利、商標審查等過程中,確認專利、商標代理機構或者代理人員存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審代勾連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知識產權運用司提出將其列入黑名單的建議。
第六條 知識產權運用司通過局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布黑名單信息,并定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部門(單位)和專利、商標代理行業協會提供黑名單信息。
第七條 對于列入黑名單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局機關、專利局、商標局等相關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下列協同約束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限制其適用告知承諾等便利措施;
(二)限制其參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的各類項目、人才人才推薦、評優評先等;
(三)對于同時存在行賄等嚴重情節的,按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依法給予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或者永久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等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專利、商標代理機構或者代理人員在2年內三次以上被列入黑名單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八條 專利、商標代理行業協會應當對列入黑名單的會員進行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同時采取限制其參與行業協會組織的評優評先、訴訟代理人推薦、服務機構推介,限制其參與行業協會內部管理工作等自律性協同約束措施。
第九條 專利、商標代理機構或者代理人員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列入黑名單的,列入時間一般為12個月。列入時間超過6個月,并采取切實措施糾正其違法違規行為、保證守法經營的,知識產權運用司可將其移出黑名單。
對于按照本辦法規定從黑名單中移出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相關部門(單位)應及時停止實施協同約束措施。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健全完善涉及專利、商標審查領域的規章制度,切斷以審謀私、審代勾連的利益鏈條,加強內部監督和約束,強化全審查流程廉潔風險防控。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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