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藥上市許可申請獲得批準的,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
我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專利法未就溯及力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對于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以前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不溯及既往。
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作為專利法的配套法規,目前正在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的相關內容,包括適用藥品和專利范圍、補償期限計算方法、補償期間的保護范圍、補償條件等作出細化規定。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草案已于 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廣泛征求意見和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草案建議對符合條件的新藥產品、制備方法、醫藥用途相關專利,給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補償請求自該新藥獲得上市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我局提出。
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相關配套電子系統正在開發,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自新藥上市許可請求獲得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暫時通過紙件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后續再按照我局發出的繳費通知要求繳納相關費用。我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后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七、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否自愿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
為專利的轉化和運用,解決專利市場供需信息不對稱等問題,本次修改專利法引入了開放許可制度。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權人自愿以書面方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聲明愿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據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愿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但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相關配套電子系統正在開發,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暫時以紙件形式自愿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我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后對上述聲明進行審查。
八、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可否請求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本次專利法修改將可以請求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主體擴大到被控侵權人,這一修改有利于其充分評估侵權風險,采取合理的應對措施,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對專利權形成合理預期,糾紛解決,降低維權成本。因此,自
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可以請求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但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相關配套電子系統正在開發,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暫時可以通過紙件形式請求我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九、自2021年6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可否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復審程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早在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第四條中就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專利權作為一種重要的民事權利,無論是申請專利還是行使權利,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能通過抄襲、偽造等手段獲得專利權,不得違反誠信原則濫用專利權。因此,專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闡述了立法宗旨,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第五條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在申請專利中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不僅違反專利法立法宗旨,也有違民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對知識產權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強調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特別是在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總書記明確提出要實現“從知識產權引進大國向知識產權創造大國轉變,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
為嚴厲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從源頭上專利質量提升,國家知識產權局自2007年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第45號局令《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其處理措施進行了規制;2017年又對其進行了修改,發布了第75號局令,增加了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認定,加大處理力度。根據第75號局令,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至2020年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進行了排查處置,多次向地方通報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線索。本次專利法修改新增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層面為規范申請專利行為提供了明確的、直接的法律依據,有利于提高專利質量。
國家知識產權局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2021年以來,為了進一步規范專利申請行為,加大對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打擊力度,國家知識產權局于1月27日向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并于2月底向各地通報了非正常專利申請排查情況。對于此次及后續通報未及時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依法予以處理。
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復審程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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