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技術方案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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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予專利權的主題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內容;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具體闡釋:
(一)科學發現;科學發現之所以不具備可專利性,其原因在于專利的本質是“發明創造”,而科學發現屬于已經客觀存在的事實,不屬于創造出的新的事物,故不具備專利的本質特點。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之所以不具備可專利性,其原因在于智力活動是一種精神的思維運動。它直接作用于人的思維,經過人的思維活動才能產生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效果,而不使用自然力。所以這類活動不具備技術的特征,也就不屬于專利法中所說的發明創造,因而不能授予專利權。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之所以不具備可專利性,其原因在于為了防止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被授權后成為專有權利,使得醫療不能惠及病人。避免治病救人的方法被壟斷。
(四)動物和植物新品種;動物和植物新品種之所以不具備可專利性,其原因在于動物和植物新品種不屬于專利法的保護范圍,原因在于動物和植物屬于有生命的物體。且其保護的條件與發明專利有很大的不同,不適于用專利制度來保護。且我國已制訂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對此加以保護。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之所以不具備可專利性,其原因在于用核裂變或核聚變方法獲得的元素或化合物。因為這種物質無法解決核輻射問題,更由于它可以用于制造核武器,因此不能夠申請專利。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之所以不具備可專利性,其原因在于設計要點比較簡單、方法較較簡單,保護價值不高。故在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專利法中,不再將其作為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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